整理伤残军人及人民警察医疗费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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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伤残军人及人民警察医疗费管理意见

一、统筹原则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 专门对特殊人员 的医疗费实行的社会统筹, 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要坚持 “单位尽责,社会统筹, 财政支持,加强管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缴费,社 会统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经费按年度核算,出 现超支时,其超支部分经核实后 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二、资金渠道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统筹费用, 县财政 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按年度拨付。 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特 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金, 特殊人员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缴纳。 对符合统筹原则, 但缴纳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属企业, 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后,其费用 财政解决。

三、缴费标准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标准, 按上一年度我县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 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于每 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已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除外)

四、缴费方式 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的特殊人员下一年度的医疗费统 筹金, 所在企业或单位按标准于当年 12月份集中缴纳, 缴费后不予退还 (有条 件的企业,也可一次连续缴纳多年的统筹金) 。中断缴费的,需补齐欠费(含利 息)和滞纳金后, 才能重新享受相关待遇。 特殊人员在其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医 疗费, 所在单位解决。

五、一次性缴费

已破产企业、改制企业, 负责企业破产、改制的主管部门从国有资产出让 所得中扣除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 并一次性上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离休干部 的缴费标准为人均 7 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的缴费标 准为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 15

六、颁证管理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发 《离休干部医疗证》 、《离休干部专用门诊


病历》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证》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 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门诊病历》

七、报销范围及标准 特殊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 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一)离休干部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 超出三 目录范围的医药 个人负担,但急救、抢救情况下及国家药典规定的特殊适应 症除外。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部位旧伤复发, 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其他伤、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 门诊费报销 92%,个人负担 8%,住院费报销 95%,个人负担 5%(经审查无收入来 源的除外)。超出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 个人负担,一个统筹年度内, 个人 负担住院医药 (不含自费项目) 超过个人 2 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的, 个人不再负 担。

八、门诊执行办法

(一)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特殊人员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2 3 院作为门诊就诊的定点记帐医院, 凭本人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 发生的符合规 定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 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 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门诊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 能变动,如需变更可在次年初重新确定。特殊人员在专科定点医院就诊不受 2 3 所医院的限制。

(二)门诊实行限量开药。 门诊或出院带药的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性病 7 天,一般慢性病 10-15 天,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精神病 等可延长到 1 个月药量。 用药应做到人与病、 病与药相符, 医院不得在同一时间 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 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金不予报销。

(三)定点医院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需提供以下资料: 患者本人签字 可的专用复式处方,检查、治疗、材料费等原始依据(或复式报告单) 门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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