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职工提前退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职工队伍,根据辽政发()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及工勤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提前退休条件 年龄满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年的职工。 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如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则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四、提前退休待遇 . 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的退休金标准执行。 . 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时工资和以在职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其中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承担。 .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按在职职工对待。 . 提前退休人员如遇国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调整工资标准时,按退休人员对待。 五、提前退休批准后下月起,工资关系、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管理中心。提前退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复工。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 年 8月26日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b3142c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