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就申请号为*商标驳回复审一案重新作出决定; 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置,引证商 标不再具备使用的可能,故其不应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注销,因此,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不应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二、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确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三、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区分开,不会造成社会混淆误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并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并就申请号为*商标驳回复审一案重新作出决定;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起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051684d9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