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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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

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各种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原则,把违犯伦理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以确保法律实施过程本身就是推行教化的过程,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目标的手段。历代法制都把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等级关系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人身安全、权力不受侵犯。法律把严重 危害 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列为十恶重罪,常赦所不原。

二是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了仁道、恕道和慎刑、恤刑精神。是儒家哲学想的核心,也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受仁、恕之道的影响,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称之为三纵。对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对已知悔悟自首者,对官吏因公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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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举者,亦予减刑或免刑。古代法制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积极精神。

二、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中国古代地处东亚大陆中心,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组织和维持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这种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是宗族组织和宗法意识形成的土壤。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正统思想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学》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孝移作忠,父权延伸为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律彼此相通。孝悌为齐家之本,是宗法社会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 古代法制中家族主义的特色表现在:其一,法律明确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封建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家庭以父权、夫权为中心,以父父子子、长幼有序、男尊女卑为基本伦理规范,法律对这种人伦关系严加保护。其二,在刑名方面,法律区分亲与非亲的界限,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严重败坏人伦的行为被列为重罪。其三,在科刑方面,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不同,量刑有轻重之别。除侵犯财产的盗窃罪视亲疏关系程度由疏至亲逐级递减外,其余亲属间的人身相犯,均由疏至亲逐级加刑。其四,家族伦理以宗为本,故法律上体现了亲亲仁民法情并立的精神。

基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理念, 历朝 君主重视以孝治天下,一些触犯人伦道德的行为,被上升为法律,提升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论·学而》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有之也。孝悌被视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成为安定统治秩序的根本条件。反之,不孝不悌被视为乱国之源,必须当作最危险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按照国一体的思想,任何有悖人伦道德的行为,都与国家安危联系起来。

三、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先秦诸子对于法律起源的探讨大多是从人类生活本身寻找原因,并都认为法律实际上是政治统治者的创造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民本思想的历史渊源久远。《尚书·五子之歌》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历史上许多统治者都懂得民众的力量。唐太宗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哲学中,是其核心和出发点,而民本主义正是从儒家的仁学中衍生出来的,几乎所有的王朝都把以民为本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的原则。

民本思想贯穿于古代法制的许多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法治吏,打击官吏迫害和盘剥百姓的行为。官吏是社会上有权势的强者,历来民之害者,莫甚于贪官污吏。历朝法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都是用以治吏的。法律严厉打击官吏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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