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老年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常州市新北区老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全额拨款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面向老年人非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宗旨: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 第四条 办学理念:快乐式教学,亲情式服务,民主化管理,校本式科研。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学。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住所:常州新区天目山路189号。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金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 举办者:新北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注册资金:伍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经费来源:新北区财政全额拨款和学费收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由区党政办、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科技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老龄办、社区培训学院的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校长由区社区培训学院院长兼任。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运用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政府举办、部门管理的体制。 第十六条 区老龄委、民政局为牵头和协调部门,社会事业局为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进行法人登记,在区社区培训学院增挂牌子,建立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章 教师和学员 第十七条 制订《常州市新北区老年大学任课教师聘任条件》。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学校颁发聘书并与任课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需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具有从事老年教育经历的教师,主要从市老年大学、退休教师和社会上热心且有特长的人员、少量在职教师中选聘。建立并逐步完善学校任课教师师资库,为未来学校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智力基础。 第二十条 凡遵纪守法、行动能够自理、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乐于学习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社会老人,年满50周岁及以上均可凭身份证报名学习。 第二十一条 制订《常州市新北区老年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校学员信息管理系统,科学、高效、规范学员管理。 第六章 财务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员的学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校长因工作调动或解聘时应主动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公共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依法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设备添置、财物折旧等按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七章 课程和教学 第二十七条 课程开设原则:(1)以人为本,老年人学习需求为课程开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量力而行,依据学校固有的办学条件为课程开设的物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2728222cfc789eb172dc8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