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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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明确和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四、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六、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一次,并交由财务室缴入银行党费管理专户。

七、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八、为鼓励和支持党支部主动积极开展活动,办每年按需向党支部下拨一定党费。党支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办领导请示,办领导按参加党支部活动的党员人数,每人每次下拨一百元,党支部每年下拨党费不超过两次。

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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