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发挥国资委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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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国资委职能

构建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后成功。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后,即明确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于2003年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又出现了一个新热潮。在这个以国资委为核心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中,如何有效发挥国资委的职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国资委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方案,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能,因此它既不同于对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行政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



()准政府性。国资委不仅要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而且要关心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供给的相互关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仅有义务使国有资产获得收入,而且要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能运用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上去,这是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特殊职能。但是,与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最显著区别在于,现在的国资委需要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权力,以其出资额享受所有者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具备其他经济管理职能。因此,我们称国资委具有准政府机构的性质。



()超政府性。目前,国内学者对国资委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些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资委应该设置在人大之下。这是因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对全民所有,人大应该享有最终处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资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设立在政府之中。关于国资委归属权之争使人们忽略了另外一个更为本质和关键的问题——国资委职能长期有效地发挥。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历程来看,由于政治需要以及短期经济解困的要求,政府在国有资产运作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采用短期见效的财政政策及国有企业经营方式,以解决当期的经济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制度层面的权责不清、产业层面的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此,国资委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具有超政府的性质,例如财务运行的独立性。但是,超政府性并不意味着国资委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受任何约束。






()准企业性。国资委的准企业性质是指国资委作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以追求资本收益为目标,因此具有类似企业的性质。另外,我们说国资委具有准企业性是指为使其职能有效发挥,一种比较理想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模式是母子公司制。在母子公司制中国资委类似一个国家财务总公司,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务总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相互交叉持股,形成财务母子公司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国资委通过这种准企业性可以有效地避免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国资委与国资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国资委的职能

国资委是政府机构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它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国资委要行使国有股股东的职责。国资委根据授权,在《公司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具体包括:审查、批准企业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和修改章程等;对出资企业选派出资人代表,包括董事、监事等,同时对这些所选派的人选进行考核、奖惩等。审查、批准出资企业和国资经营机构的年度经营和预算计划、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审查、批准企业重大产权处置和产权交易活动。



()推进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通过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构建国有资产营运新格局。在明确调整目标的基础上,调整国有资产的产业布局,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关键领域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同时,围绕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推动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经济。这种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借助市场运作,依托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来实现。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理顺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就必须加强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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