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 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 救助的规定。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 诉讼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所谓减交, 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 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 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 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H 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 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中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 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需要提醒您的是: 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 2、人民法院决定对中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 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o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 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2、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 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 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 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 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 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 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3a0b9e54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