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自杀免责书”能免责吗 作者: 来源:《方圆》2013年第19期 最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被校方要求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一项内容“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引起热议。 “自杀免责书”并非高校“免责金牌” 田水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2bfd20101g10k.html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签署“自杀免责书”,其实并不少见,不少高校都有类似做法,比如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让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就被曝光过。 公众认为高校让大学生签署“自杀免责书”,主要是为了逃避责任,是为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逃避责任。应当说,公众的这种顾虑有其合理性。高校强制或变相强迫学生签署“自杀免责书”,出发点确实是为预防今后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学生自杀事故而寻找一面“保护伞”,以“自杀免责书”减轻学校的责任。但是,从“自杀免责书”的法律效力和内容来看,公众其实没有必要对高校的这种做法过度批判,无需担忧。因为高校让学生签署“自杀免责书”行为本身就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作用。 从法律层面讲,不管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在自愿前提之下签署“自杀免责书”,还是学生被迫签署“自杀免责书”,也不论“自杀免责书”上有没有明文约定高校应当承担责任或无需承担责任的条款,这份对于高校来说作为“保护伞”的“自杀免责书”本身都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属于一份无效合同。只要发生了高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高校就必须无条件承担责任,而不会因为签署了“自杀免责书”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公众没有必要担心“自杀免责书”会成为高校“免责金牌”。 实际上“自杀免责书”上的有关高校无需承担责任的条款,都是国家已经出台过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的内容。即使没有签署“自杀免责书”,发生了“自杀免责书”上有关安全事故的情形,高校也无需承担责任,不会因为没有签订“自杀免责书”而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高校强迫与学生签署“自杀免责”,完全是多此一举,相反还引起社会和学生的误解和反感,得不偿失。 不该忽视“自杀免责书”背后的教育不自信 陈默 http://gold.cnfol.com/130922/171,1996,16015788,00.shtml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纸“自杀免责书”,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坑爹的协议书,据说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在很多高校都或明或暗存在。这个协议不靠谱,相关学校也心知肚明,明知不可而为之,所为何来? 学生在大学里自杀自残,近年来并不鲜见,有的与学业完不成有关,有的与恋爱遭受挫折有关,有的与学校管理有关,凡此种种。努力避免学生自杀自残事件的发生,本无可厚非。而防范的出路,有赖于学校管理、服务的跟进,而非一纸“自杀免责书”。 事实上,“自杀免责书”的背后是“教育的不自信”。教书育人是学校的职责所在。有自杀行为、自残倾向的学生,多数有着心理健康问题,有赖于学校在教育中发现和矫正。但学校办学的功利性,对于学生心理疏导、挫折教育,不是忽视就是虚有其表,难以达到矫正学生心理的目的。也许正是对这一点的清醒认识,相关学校就丧失了从根本上、源头上防范学生自杀、自残的自信。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环境的不自信。处在当今浮躁的社会,校园难言净土,打架斗殴、好勇斗狠、色情暴力各种不良风气不断冲击着学校教育,许多发生在校园中的自杀、他杀、伤害案件,多少都与这些不良风气有关。于是,有关学校认为,即使无论如何加强防范,学生自杀、自残依然属于一个大概率的事情。在这个不自信观念的主导下,尽管明知“自杀自伤免责书”无效,也违心拿来当挡箭牌,美其名曰“善意提醒”、“温馨提示”。 对“自杀免责书”無需过度愤怒,因为其无效性众所周知,应当重视的是其背后的“教育不自信”心理。因为,后者反倒可能放任对学生励志、减压和挫折教育的忽视,在防范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不作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9950eb9b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