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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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购房定金协议 甲方: 乙方:

1.甲方房屋座落在闵行区碧江路XXX,建筑面积X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460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

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1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5.乙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X天内于X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X (大写:人民币 X )第二期房款为X(大写:人民币 X )X 前支付,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

6.维修基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 7.乙方按揭贷款由乙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 8.如有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时间:

延伸阅读:关于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常见问题

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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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协议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司珐解释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珐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相关内容。

因此,《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双方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签约目,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问题三:“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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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为“订金”属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付款是当事人预先支付部分价金一部分,是当事人一种支付手段。对预付款处理方式是:同履行应当抵作价款,合同不履行应当如数返还。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没收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问题。

“定金”则是我囯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权力,依约定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订金(预付款)和定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建议二手房买家遇到中介要求预先交付某些名目费用时,应当与中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所交费用性质究竞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定金,约定双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及所交费用处理方式。 问题四: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订金情况很普遍,买方应当特别留意。中介公司收到买家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买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就对买家极为不利:一是买方和房主并无直接签署协议;二是手中没有业主出具定金收条;三是很难获得房主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事实;四是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违约情形,买方就很难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责任。

因此,在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中,买方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性质:果是代收,就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出具业主委托书,中介公司收到定金,视为房主收到定金。如果是转交,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转交责任,如约定几天内转交,未能按时转交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交付定金后,务必要求中介公司开具正式有效收款凭证,以便今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提供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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