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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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



非法集资案带来的反思



要:非法集资概念从产生至今,其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概念逐渐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史上,非法集资类案件注定享有独特的地位。从 1993 年的 “长城机电”融资案到2012年引起各界热议的吴英集资案,几乎每一桩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都能让社会公众的心脏随法槌的敲击而砰砰乱跳.媒体成篇累牍的报导,市井散播的秘密传闻,网络或真或假海量信息的汇聚,各类学者的深度跟进,使得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性事件。“非法集资"已被社

会大众所熟悉,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能就 “非法集资”发表一番头头是道的评论,“非法集 "的含义仿佛是不证自明的。但是,当媒体、学者、司法机关都在为司法疑难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争论不休时,“非法集资”又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涵义十分 模糊的法律用语。



20038月至20099月间,吴英相继开办或成立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14家企业,2006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母公司为本色集团,下设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子公司.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与其妹吴玲玲,吴玲玲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20072月,吴英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

20053月始,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某等人高息集资。至2006年本色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前,其实际负债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为了继续集资,吴英用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是亏损经营,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5月至20071月间,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某等11人处(下家百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前尚有人民币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吴英用其集资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11月至20071月向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人民币661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尚欠人民币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人民币2034余万元。200610月,吴英以做生意为名,从方某处购进了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支付货2381万元。除部分在案发前还存放在吴英办公室外,大部分珠宝用于抵押或送人。

此外,司法机关还从吴英处提取经鉴定系为虚假的面值为人民币49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张和私刻的两枚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

200910月,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提出上诉。

201211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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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由于金融体制产生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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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

由于我国的金融资源被高度垄断并且利率呈非市场化,因此我国只存在主

要由国有企业掌控的所谓正规融资渠道。基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型,这些正规融资渠 道往往偏向于为国有企业服务而忽略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此外,我国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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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性也决定了国有企业比作为完全市场化主体的中小型企业更容易获得金融支持。特别是当出现国家 银根紧缩的情况时,中小企业被正规融资渠道拒之门外更是一种常态。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调研结 果显示: 90%

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状态更为窘迫。" 国家统计局的抽

样调查也表明,在全国3.8

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中仅有15.5% 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由此可见,我国中小型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之艰难。

(2) 中小型企业具有旺盛的融资需求。

在我国目前的

经济环境中,中小型企业要与国有企业竞争并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就必须改进技术、扩大投资,而这种 资金投入往往需要批量地、跳跃式地进行。为了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寻求一条能够满足其资金需求 的融资渠道。而当这种需求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得到满足时,中小企业往往被迫转向从民间直接融资,从 而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激增。由此可见,正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直接导致了非法集资活动的频繁发生。 既然非法集资活动日益增多是我国目前金融体制下金融资源垄断的必然结果,那么将有正当需求的 集资行为定性为犯罪,粗暴地禁止所有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就势必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所产生的 合理资金需求,也无法为今后民间融资合法化预留空间,更不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由此看来,只有针对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缺陷进行制度重构,建立起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才能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近年来,从民间融资日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承认从民间融

资行为的合法性,而是称之为“非法集资"。在我国,限制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有两条:一条是禁止民间融资,另外一条就是以动机判定金融犯罪(“以欺诈为目的"的法律条款的被滥用)。中国的法律以非法集资罪禁止民间融资,这从根本上铲除了金融创新的土壤。以动机判定金融犯罪,可任意把本属于投资金融领域的交易活动归入犯罪领域,从根本上阻断了金融创新的萌芽。这种环境条件长期持续,金融创新便难以发生,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市场长期不能健康发展,最终的结局就是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全面恶化,整体经济发展机制陷于僵化和停滞,同时,资本市场成为吸附资金的毒瘤,而非向实体经济输送血液的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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