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 甲方:清华日语培训学校 乙方: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了支持学生会主办活动的圆满成功,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共同目标,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在国家法律法规、校法校规的范围内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项如下: 第一条:合作时间 2011年9月26日当日。 协议到期后,双方视具体情况可续签。 第二条:赞助项目,宣传方式 1、赞助项目(甲方): 金额赞助500元整。 : 2、宣传方式(乙方): 乙方为甲方提供场地(有多媒体的112人教室),保证甲方举办名为《人人都有学外语的潜能》的讲座。并且保证讲座到场人数。(甲方保证讲座内容不得有明显商业意义,否则讲座取消,并且赞助费用不退还) 具体时间:2011年9月26日晚7点——9点。 注:宣传金额及实物,如讲座现场所发部分传单均由甲方提供,传单由甲方自行发放。如工作人员不够,乙方可出一到两人帮助。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签署此合同后需当场交与乙方赞助费500元整。 3、若乙方未按时保证场地、人数,甲方有权索回赞助项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为甲方提供场地、保证人数。 2、若甲方未按时完成相关赞助,乙方有权不为甲方提供场地,并有权向甲方索取已为甲方做出的宣传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协订要求,则属违约,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若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场地,则按合同法规定还予甲方赞助。 3、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价格向乙方提供赞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书委托内容的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按法律条例赔偿对方。 第五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81d6ad9a58da0116c174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