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主张权利之利息如何计算,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孙某于2019年1月向陈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孙某每月向陈某支付利息0.9万元(即月息3%),如孙某连续三个月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陈某有权要求孙某提前还款。如孙某违约发生诉讼,孙某还应承担陈某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借款后,孙某按每月0.9万元支付陈某利息至2020年7月,2021年4月,陈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2020年8月起案月息24%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要求孙某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就利息应按何标准计算、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各执己见。 一、关于利息支付标准: (一)在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计算标准 孙某已按2%支付的利息,已超过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15.4%,多余部分是否应当冲抵本金? 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孙某已案年息36%支付利息至2021年9月,超过了法律保护的15.4%,每月超出的利息0.3万元,应当扣抵本金。 原告陈某代理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而并没有规定24%至36%之间的利息以可以要求返还而冲抵本金。因而被告孙某仍欠本金30万元。 (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标准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6号)对2015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当时的标准是15.4%)。因而,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的调整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利息已到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被告是否还应当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待续) 请关注本号,以便于了解更多的法律规定。谢谢! 注:法院最终判决偿还本金30万,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37d78033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