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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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 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福利收入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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