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历史悠久,古迹遗产众多,全国历史性城镇有2000多个,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100多个,数量之多,传统特色之丰富是举世闻名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留了许多古建古迹,如何保护现存的文物与历史建筑,是每一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中所面临的难题。我从一个古建筑修复工作者实践的角度浅谈一下对当前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认识。 1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法律保护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都在大拆大建,用大都市、大发展的思路改变城市的面貌,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不例外。在有些城市老城区全面进行更新改造的过程中,一些历史街区边规划、边招商、边拆迁,面对当地居民和文物保护专家的质疑和抗争,规划一变再变,寻求建设与保护的平衡,有的项目规划通过后,确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已悄然无踪。有些老城区在改造项目立项后六七年甚至十年因保护与建设规划未确定,一直无法动工,致使原需保护的文物与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令人十分痛心。 用大建设、大跃进的思维方式进行老城区改造,只能是大成本、大破坏的结局。长期以来,这些大规模破坏历史环境、历史建筑的现象尽管受到社会各界和民间组织的质疑和谴责,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文物保护法也不完善,对历史名城、历史环境、历史建筑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我认为应该用保护改善为主的方式,不能用更新改造为主的方式,更不能用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方式。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使历史名城建设有法可依,历史环境、历史建筑能够真正受到法律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应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必须保护城市的风貌,包括建筑风格、生活环境、风俗民情等,以调整改善为主,把历史环境、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在历史街区的新建筑要尊重历史环境和历史建筑,和谐共存,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负责,更要向城市的居民和未来负责。这些保护与建设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尽快立法解决,依靠道德自律,缺乏约束力,靠不住。 文物保护工程也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近年来破坏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的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工程打着保护的旗号,任意选择施工队伍,任意改变建筑原状;有些工程打着复古的招牌,拆真古董、造假古董,无中生有、画蛇添足;有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文物保护资质等等,这些充分说明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市场存在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如果不能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破坏、修坏文物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就不会停止。文物保护法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投标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 2 实行专业管理、建立登录制度 我国目前对文物与历史建筑的管理是文化部门,国家有文物局,有些省设文物局,大城市设文物处,中小城市设文物科,现有的政府各级文物保护机构不论是管理权限还是保护力度都是有限的,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与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身份是不相称的。 从这些年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来看,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应有专业保护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一些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规划建设是以规划部门为主,按《国务院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与文化部门共同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往往不是保护先行,而是规划先行,规划做好、定好了再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对保护作些相应的调整。这个程序不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应立足于保护先行,先由文化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内容和要求,再由规划部门做规划。文化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应提高到一个能直接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决策的地位。历史文化名城要有独立常设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保护与建设有决策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行政首长亲自负责。 有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了改变老城区的面貌,除了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外,其他什么都能拆。在一些地方官员眼里,除了文物有《文物法》保护,历史建筑不受法律约束,破坏有保留价值但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历史建筑成本很低,拆除了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这与我们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不健全、长期保护意识宣传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二00八年国务院关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一条虽然对历史建筑作了定义,但确定的程序没有以专业部门为主,公布的时间没有期限,都是由政府行政决定,没有充分体现专业管理和民众参与,使保护历史建筑缺乏依据和支持。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虽然早已进行过文物普查登记,但由于信息不透明,迟迟不公布,为在城市改造中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埋下了伏笔。为此,许多专业人士建议首先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推广和完善文物登录制度。根据文物普查成果,由文化部门牵头组织由专业人士民意代表参与,共同确定文物与历史建筑,及时向社会公开登录信息,让全社会都能参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监督。 3 建立历史名城基金保障制度 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对文物的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投入还是运作方面都十分薄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资金保障制度差距很大。我国对文保单位的保护与修缮费用,国家只提供少部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主要从基本建设筹集资金,房屋维修费专项拨款,有些是由文物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地方政府投入有限,许多文物虽列为国家级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但长期不受重视,没有资金保障得不到保护与维修,导致逐年自然损坏。未列入文物的历史建筑就 更不用说了。 资金保障制度是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金保障制度。如日本保护经费是以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为主,补助金由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拨款,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日本文物保护事业费用占文化部门总预算3/4之多,各地文物保护费用约50%来自国家拨款。日本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及城市规划税等税收实行免税。英国文化遗产保护费用一半以上也是由国家拨款,全英6000多个历史建筑保护区有2000多个由国家资助,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助,如果私人房产无力进行历史建筑维护,地方政府可通过协商购置私人房产并向国家提出购房补助申请。英国采用经济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业主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据我所知我国只有北京有民族建筑研究会,文物基金会,但我们从未感受到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大力支持,只是每年开会时北京上述二个社会组织和我们有联系。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应有一个独立整体的文物保护基金组织,历史文化名城都应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基金会或名城保护基金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应该对历史文化遗产多投入一些,在经济和税收方面多优惠一些。这与当前中央提出加强文化建设,社会效益优先的理念是一致的。关键在于行动上能够落实。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更是GDP排名世界第二的经济大国,有数量众多的优秀世界文化遗产,但我们保护历史文化的投入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希望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加强社会文化建设中,重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和投入。最近世界文化遗产—广东开平碉楼由民间人士自发组织保护,受到社会的关注,由于维修资金问题这些文物保护自愿者正在向海内外华侨呼吁认捐资助和认养碉楼,拥有一定年限使用权,这是一种民间保护的尝试。在国家地方政府财力资助有限的情况下,需要有更多的社会保护意识和行动,也希望政府及主管部门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最后呼吁全社会关注和保护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6e8f6da1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