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统计局关于适应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区域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3.04.18 【实施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统计局关于适应 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区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市区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州等6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2]146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在江岸等7区和两个开发区实施区域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按在地原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从2003年起,全市统一试行按现行行政区划和两个开发区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即各区统计局由原来仅核算区属单位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常驻单位;两个开发区除按行政区划外,还按所有登记的企业和单位核算。在地核算主要反映区域内经济发展状况,不作为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简单相加的依据。 1 / 2 根据各区局核算需要,由市局直接统计的各专业数据按在地原则反馈各区局,各区局试算后报市局审核,并予以公布。 二、实行与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区域统计 各区局实行与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区域统计的范围如下: (一)除财税体制在市里的73家企业及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业务上不宜分割的单位原则上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外,其余由各区局统计。 (二)除市局联网直报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市局另行规定的企业或单位由市局直接统计外,其余由各区局统计。 (三)各区所辖范围内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及无主管的经营性法人单位,原则上按财税体制所在地由各区局统计。 (四)各区所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b989a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