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广肇高速公路上官员至马安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 • 【公布日期】2002.08.13 • 【字 号】粤费[2002]19号 • 【施行日期】2002.08.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广肇高速 公路上官员至马安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2]19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局: 《关于广肇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三水上官员至高要马安段)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肇交字[2002]143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粤办函[2002]257号),现批复如下: 一、广肇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三水上官员至高要马安段,经省计委立项批准为中外合作建设经营项目(粤计交[1995]573号),不含三年建设期,经营期为30年(2001年11月23日至2031年11月22日),经营期满,该项目的经营权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回。 二、同意广肇高速公路上官员至马安段建成通车后,按标准车公里0.45元的标准和附表1的车型分类及收费系数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各车型在各出口的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广肇高速公路每年的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并在第一季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d3685df6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