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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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大连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公司资不抵债而成为首家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这一案例表明,证券公司只有守法经营,规范运作,才能立足于证券市场;只有苦练内功,防范和控制风险,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不断开拓,求实创新,才能发展壮大。大连证券的关闭拉开了我国证券公司退市的序幕,标志着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开始浮出水面,正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它敲响了绩差证券公司的退市警钟。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包括证券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和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going private)等。证券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动的战略行为,但更多的表现为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被动的结果。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是股东能够行使“用脚投票”权利的主要依据。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证券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运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现在,监管层将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本身就说明了市场正在向规范、成熟的方向迈进。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虽然会在短期内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但是短痛总胜过长痛。从长期来讲,如果建立健全了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那么就意味着“该退出时就退出”的制度建设已经开始确立,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作。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建立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运行机理实现其自身的均衡。证券市场运行机理的表现之一,就是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证券市场所应具备的重要功能。因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机系统,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市场功能残缺不全。同时,证券市场排放功能的发挥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实现途径,/ . 这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在机理的正常运行,并弱化甚至异化了证券市场的其他功能,从而难以充分地发挥市场整体的功能整合效应。 “流水不腐,户枢不纛”。要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这就需要在逐步改革股票发行制度、完善上市机制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并着手探讨建立既体现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又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公司退出机制,使之与前者相匹配、相对应。证券公司的。动态调整过程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只有证券市场有进有退,证券公司能生能死,能上能下,把优质公司吸纳进来,将劣质公司淘汰出局,才能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证券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自身调节,可以优化证券公司主体结构,改善其整体素质,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实现更高层次的动态均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总体质量。对于一个市场来说,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影响。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正确的,但设置很高的退出壁垒则是不合理的。高的退出壁垒造成经营不善的绩差公司仍然留在证券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证券公司群体的质量。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妨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加剧证券公司之间的过度、无序竞争,增加竞争成本,降低竞争效率,摊薄证券公司的平均利润,从而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因此,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将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证券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通过完善证券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以此来推动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不仅较为现实,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因为外部治理更多地表现为监管制度建设和游戏规则的建立,而内部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政府和管理层不宜介入。从广义的概念来说,破产、收购与摘牌(即下市)都属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同的退出路径具有较大的差别。由于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立法不配套,加上监管/ . 不力,造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的现象非常严重。所以,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下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并且辅以严厉的证券违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代理成本,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处于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无疑形成了无形的经营压力,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在只有“生”没有“死”的市场环境下,虽然有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欠佳,但丝毫没有退出市场的迹象,由此给市场造成一种假象:期待它们有朝一日能“乌鸦变凤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一旦注册成立,进入证券市场,似乎成为了一种终身制,如果那些理应摘牌的证券公司仍然充斥于市场,那么就会引发证券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合理现象。而一旦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情况就不同了。证券公司若一亏再亏,有可能被迫退出证券市场,这对于那些处于经营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压力与影响尤为明显。而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只有实行优胜劣汰,才能清理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使证券市场真正走向良性循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业绩尚可的证券公司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正如产品具有生命周期一样,企业的生存和成长也具有自身的生命周期。由于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周期,它们的经营业绩也总是会有波动的,如何维持其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与增长性,以避免其经营业绩的大幅滑坡,对它们来讲是一个持续的挑战。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则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其四,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公司一直处于有进无出的状态。从证券市场完整的功能来看,它至少是具有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价格发现等几大部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只实现了融资功能。因此,有必要促使资源由低效率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作效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这个发展趋势来看,即使是管理层不推出一定的办法,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也会自动矫正,促使资源在证券公司之间实现重新的优化配置,这是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国关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117条到第145条的有关法律条款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立法解释。1999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风险管理和日常监管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同/ . 时根据该意见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对证券公司的筹建、开业和增资扩股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中,大家对证券公司的理解更多的是在公司的设立、发展等方面,而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则没有清晰的概念和认识。此次大连证券因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公司资不抵债而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实际上,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适用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等以外,还在第八章对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189条到198条)做了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以下两类:(1)自行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2)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程序。此外,《证券法》第201条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的退出有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两种情况。而公司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证券公司被迫退出的两个主要条件或标准。 1988年设立的大连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一度发展较快,在全国证券市场上曾有一定影响。但由于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少数高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挪用客户保证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致使公司资不抵债,经营风险巨增。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去年9月7日证监会决定对大连证券实施停业整顿,并会同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组成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大连证券。停业至今七个月来,大连证券的整顿工作一直围绕着“稳定股民、稳定债民、稳定员工,化解风险和惩治犯罪”展开。目前,大连证券已停止所有证券业务,其停业整顿工作基本实现了预定的目标,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违法犯罪行为遭到严厉打击。 从近年来国外证券业的风险事件中吸取教训 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体系、资本市场此起彼伏的剧烈动荡,增强了国外证券公司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到了90年代,金融证券业领域的风险事件接踵而至,更加显现出多事之秋的特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的同时是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 . 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首宗破产事件。11月17日,日本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因坏账累累,不得不宣布倒闭。11月24日,有如金融界的七级地震,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悠久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山一证券是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它的负债高达 290亿美元,还被查出22亿美元的隐性债务。12月 5日,韩国第八大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 1998年春节前夕,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竟由于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失误,导致全盘资金周转困难,经过一番痛苦挣扎之后,于1月12日正式宣布停业清盘。百富勤曾一度是除日本之外亚洲最大的投资银行,1996年其利润可与世界第一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在亚洲的经营纪录相媲美。百富勤关闭仅仅十天以后,香港另一家大证券公司正达行又于1月22日宣布停业清盘。此外,还有英国历史最悠久的巴林银行的破产、大和银行国债交易部门的巨大营运风险、野村证券的舞弊交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美国赫赫有名的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巨额损失。 世界金融证券业领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使业内人士普遍意识到,以往风险管理过多地注重甚至停留在政府管理层和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而风险管理最核心的部分——全面、完整的企业风险管理及控制系统却往往被忽视、割裂了;正如在199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主要针对银行业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验证架构”报告所指出的,近期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有效地保持内部风险管理系统,许多危机都能够有效地避免。因此,当代风险管理尤其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以此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有效规避、控制金融体系危机的最重要基石。虽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每天面对的风险各不相同,但是从以上这些世界证券业中典型的风险事件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那么经营失败的教训将是惨痛和深刻的。对于我国证券公司来说,必须认真从中汲取教训。 1、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会计帐目和会计记录及内部财务管制,完备和强有力的内部审计制度,整个审计必须独立于公司的其他业务;明确个人权限,阐明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关键。试想,如果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内部实施基本的风险管理做法——前后台业务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来负责,就有可能避免损失,至少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在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委以重任的同时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否则,/ . 如果有关人员的虚荣心作崇,赌博心理膨胀,不肯承认失败,不断违反交易原则将资金投入到无法挽回败局的交易中,那么最终遭受损失的将是证券公司本身。 3、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加强对人的控制。从国外证券公司的风险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人们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和控制各种各样的风险,引进对冲工具来降低市场风险,实施严格的审查程序来减少信贷风险,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来规避营运风险,但这一切都是人为设定的。既然人可以创造它们,也就可以反向地利用它们。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强化员工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高员工的执业素质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实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有效发挥或约束人为的因素同样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4、必须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一个运作成功的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起稳健经营的理念。从国外大型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能够取得今天辉煌的经营业绩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稳健经营换取的。例如,摩根斯坦利有时为了减少或规避风险,宁愿放弃合作机会。相比之下,百富勤的经营作风则是偏好于高风险和高收益。1997年,当原来在亚洲拥有庞大债券业务的西方国家投资银行,例如美林证券等,将亚洲债券业务的范围只限于日本国债时,百富勤却独自在亚洲高风险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驰骋。仅1997年,百富勤就为印尼公司主承销了36亿美元的债券。百富勤曾经自豪地声称拥有亚洲最大的债券承销队伍,1997年公司总裁杜辉廉在接受美国《财富》杂志采访时表示,“同我们竞争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相信处于鼎盛时期的百富勤也没有料到,一年之后正是其引以为豪的债券业务迫使自身破产清盘。 结语 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健发展都是利好。从宏观层面来讲,不符合“优胜劣汰”这一市场基本法则的证券公司被逐出证券市场,有利于大大减少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动荡和金融危机。从行业层面来讲,通过购并、重组和联合,促进证券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使我国证券行业能够更加从容地迎战加入WTO后带来的挑战,增强与国外巨型投资银行相抗衡的能力,迅速打造出我国自己的国家级巨型证券航母将成为一个现实选择。从微观层面来讲,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实际上,在证券监管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其鼓励证券公司规模扩张的基调依然没有改变。2002年9月,海通证券增资扩股至87.34亿元,一举成为目前国内资本金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去年12月13日,中信证券成为我国首家获准发行上市的证券公司,由此掀开了我国券商上市的序幕。据悉,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已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最近,监管层正在研究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问题,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发行债券等。这些信号表明,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与鼓励证券公司规模扩张两者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实施的对象是那些资不抵债、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而对于那些资产质量佳、盈利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真正依法稳健经营的证券公司来说,依然是发展前景广阔,成长空间巨大。随着监管层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证券行业的竞争环境将逐步改善,竞争秩序将趋于公平、合理,资源将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转移,以不断提高证券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这正是证券业大发展的良好契机。我国的证券公司只有狠抓内功,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改善自身的内在素质,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网络新金融时代和新的全球化竞争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3a3525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