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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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以及微机联网安装费。 (十四)外事费: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原在外事费中开支的外宾接待费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十五)诉讼费:核算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事项所支付的费用。 (十六)公证费:核算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需公证的费用。 (十七)咨询费:核算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十八)审计费:核算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九)劳动保护费:核算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

(二十)取暖费: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取暖补贴,以及营业、办公用房取暖费(取暖所需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的临时锅炉工工资)。

(二十一)保险费:核算财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二十二)待业保险费:核算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十三)劳动保险费:核算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二十四)安全防卫费:核算用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二十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购置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销的费用。

(二十六)无形资产摊销:核算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二十七)递延资产摊销:核算新设分支机构的开办费用摊销,以及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二十八)其他资产摊销:核算按规定摊销的其他资产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九)修理费:核算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所支付的维修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大、中、小修理,均可据实列入当期成本,当修理费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时,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三十)技术转让费:核算因业务需要发生的技术转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十一)研究开发费:核算因业务需要自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项目、科技成果等支付的费用。 (三十二)绿化费:核算本行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三十三)董事会费:核算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十四)税金:核算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三十五)其他费用:核算不属于上述帐户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如团体会费、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四、其他营业支出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手续费支出: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手续费,记本帐户。 (二)业务宣传费: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记本帐户。 (三)业务招待费:凡是为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而开支的招待费,记本帐户。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记本帐户。

(五)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在从事外汇和证券买卖业务时发生的买卖损失,记本帐户。 (六)房地产开发支出: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信贷业务过程中的支出,记本帐户。 (七)呆帐准备金支出: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记本帐户。 (八)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按规定提取的投资业务风险准备金,记本帐户。

(九)坏帐准备金支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足以核销而直接列支的坏帐损失,记本帐户。






(十)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帐户的其他营业支出,记本帐户。附件:四 投资收益、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

支出科目及帐户使用说明 一、投资收益设以下帐户:

(一)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利润、股利等,记本帐户。 (二)证券收益:认购投资性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收入,记本帐户。 (三)其他收益:凡不属上述帐户的投资收益,记本帐户。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营业税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其他税款及附加。

各行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上述税款及附加,分别记入上述帐户。 三、营业外收入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固定资产净收益:盘盈固定资产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记本帐户。 (二)罚款收入:在办理结算等业务中,按规定计收的罚款收入,记本帐户。

(三)其他收入:凡不属上述各帐户的营业外收入,如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等,记本帐户。 四、营业外支出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出纳短款支出:按出纳制度规定,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记本帐户。 (二)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记本帐户。

(三)院校经费支出:本行所属的各类干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的经费开支,记本帐户。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凡救灾、慈善事业等用于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记本帐户。 (五)非常损失:因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记本帐户。

(六)赔偿和违约支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本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批准列支的赔偿款项,记本帐户。 (七)其他营业外支出: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营业外支出,记本帐户。

(八)垫支税后利润支出:核算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少交或迟交中央银行准备金加息的过渡性支出。各行的上述支出由总行在利润分配时作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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