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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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 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 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 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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