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借读的政策与要求 "第十九条 已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就读的,不属借读生)。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持证明材料向普通高中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证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 (四)学生亲属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 (五)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借读的学生,应持借读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学籍注册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学籍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发展报告和高考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借读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借读学校负责,并及时转交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应认可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需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户籍和学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借读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借读生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帮困助学、校级评优奖励方面,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借读。达不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区(市),其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改制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学生借读。班额已经达到56人的,原则上不再接收借读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生就读。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境外学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045a520029bd64793e2c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