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19 04:08:3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来源: 1999-11-15



(市地名委199911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 (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

(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 第四条 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 (七)公寓、园、苑,指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九)别墅,指容积率不超过0.3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山庄,指地处靠山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一)楼,指7层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物。

第五条 居住区、建筑物名称使用本规定第四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上海之类的词(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完全一样为同音。

第八条 从建设工程筹建起至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地名。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后,由产权所有人申报地名。

第九条 申报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地名申报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所在地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地面积、集中空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合建的单位、产权情况、产权所有人的数量、注销的地名等)。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有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命名或者更名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六)该建设项目的城市分幅地形蓝晒图(市区1500;郊县城镇农村1100012000;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11000或者12000;用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0);

(七)总平面设计图(图上应标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各项技术指标) (八)《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九)景观效果图、模型照片或者实景照片。

上述资料除第(六)项一式三份外其余为一式两份,市和区、县地名办各留一份。 第十条 地名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两份、不得复印)经单位盖公章后(如是筹建处等临时机构的,应加盖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两个以上单位合建的,或者产权共有人共同申报的,应共同盖章),报送区、县地名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更名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所有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县地名办收到《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或者地名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名称中的专名、通名进行初审。若申报名称不当,应及时通知申报人重新提出申报名称。 (二)申报名称若无不当,区、县地名办收到《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或者地名申报材料三日内,将《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收到《地名重名、同音查询单》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区、县地名办。如发现重名、同音或者明显不当,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226bf3f524ccbff1218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