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8.07 • 【字 号】阿府发[2006]28号 • 【施行日期】2006.08.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管理的意见 (阿府发 〔2006〕28 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门票收入管理,加快大九寨国际旅游精品区的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协调研究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方案及门票收入分配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5〕129号)精神,经中共阿坝州委第98次常委会议和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景区门票收入的主要用途 (一)景区保护 主要包括景区管理局机构运转经费、景区科研及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等。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九黄机场资本金、偿还川九路和漳黄路的银行贷款、旅游集镇建设等。 (三)景区开发与建设 主要包括新景(区)点的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 (四)其它方面 主要用于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部分资金、弥补州县政府旅游管理、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规定 (一)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九寨沟景区居民生活费; (二)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15元、黄龙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18元的标准,提取森工离退休职工非统部分资金汇缴州财政; (三)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35元的标准,提取景区开发与建设资金,汇缴州财政; (四)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6元、黄龙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偿还川九路和漳黄路建设银行贷款资金,汇缴州财政; (五)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10元、8元的标准,提取旅游管理资金,汇缴州级财政; (六)九寨沟、黄龙景区旅游人次在200万人次以下(含200万人次)按旅游人次每人8元的标准和旅游人次在200万人次以上部分按旅游人次每人6元的标准,提取旅游管理资金分别汇缴所在县财政; (七)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10元的标准,提取旅游集镇建设资金汇缴所在县财政。 (八)门票收入其余部分由景区管理局用于景区的保护和机构运转等。 除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按全年实际购票人数提取支付外,提取的其它资金在旅游淡季一律不再计算提取,在旅游旺季按旅游人次剔除免票人次、二次进沟人次后的旅游人次提取;上缴县财政的资金含税,其余计提的资金均不含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c7d24a02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