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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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既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通常是丈夫对妻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年迈双亲实施的暴力,也有少数是妻子对丈夫实施暴力行为。本文将着眼于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来阐述这一问题。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征、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根本元素,家庭关系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亦是社会稳定的根底。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兴旺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无论是何种民族、何种阶级、有着何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职业或知识水平的人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暴力亦从未间断过。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也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产生。家庭本应该是幸福的港湾,但如今却成为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亦是暴力最能被容忍的地方。当这个本应饱含着和睦温馨的空间被内部暴力充满时,不管是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惶恐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面对破裂的家庭,又都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或定义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生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1993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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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自由,不管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这一规定中所指的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给对方精神上造成痛苦、心理上形成压抑等。所有这些我们统称之为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也包括性虐待。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社会的合法权利,达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方面,以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的“冷暴力〞不符合此处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

如果说肢体暴力是有形的伤害行为,那么精神暴力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行为。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理上的创伤却往往很难得到恢复。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它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不能因为外表上的“无形〞,而忽略它的存在,轻视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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