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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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体系完善

儿童天堂之称的美国,有非常完备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儿童虐待防治立法来说,1974 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处理法》,规定了虐待与忽视的基本定义;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为收养、资助等提供了指导准则。

这部法律要求,强制报告制度各州都要建立,并且要提供财政支持。1992 年,《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服务法案》随之出台。此后,进一步完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防止,美国先后出台了《虐待保护法》《家庭暴力逮捕法》《收养援助与儿童福利法》《示范报告法》《联邦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等一系列法律。关于儿童家暴,美国有一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体系,从预防、干预、救助、医疗、处罚方面形成了有效的衔接机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以实现保护儿童和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强制报告制度、调查和处理制度最具特点。

(二)强制报告制度

《示范报告法》由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在此后各州纷纷参照此法,确立了自己的受虐儿童报告制度。最初医生的举报是举报儿童家暴最主要的来源,后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些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也被纳入进来,如幼儿园老师、警察、中小学学校的老师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于,报告内容范围也逐渐扩大到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如儿童人身危险的状况如何、情绪是否稳定、照顾和监管是

否到位。法律对于知道情况却不予反映的主体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逐渐健全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并对举报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些都为能及时发现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提供了制度保障。《儿童虐待防治法案》中还规定只有各州建立儿童虐待强制举报制度,才能获得联邦的经济上的帮助。

每年都有大量受到儿童家暴的儿童被带离家庭,进入美国的照料寄养体系,这源于《儿童虐待与防治法案》。又因为美国接受寄养照料的儿童数量非常大,于是又通过了《联邦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与之前法律相比,进步之处在于,要求相关机构必须作出合理努力,降低将儿童被带离家庭的必要性,一切以保护儿童安全为首要原则,减少对维系家庭的强调,这说明,一旦父母被认为不适合照顾自己的孩子,那么无论孩子年龄大小,父母的监护权会被终止。

(三)调查和处理制度

美国的调查和处理制度是包括接受报告、判断可信程度、调查和决定等一系列的程序。接受报告的主体在接受报告时仔细询问并认真记录儿童目前的的情况、遭到家庭暴力的种类和程度等问题。具体来说,在接收到儿童家暴报告主体提供的报告时,首先甄别报告的可信程度,第二该事实是否需要进入下一步的调查阶段,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儿童目前的环境是否是安全的。在黄金 24 小时内,调查员对登记的儿童的家庭进行上门调查,亲历儿童生活环境,查看儿童目前的状况,包括伤势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受到家暴的潜在危险,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但是若目前能够有充足证据确实存在继续虐待或是忽视行为的可能性,此案件将直接转成司法案件。同时与儿童相关的专门后续工作由社会工作者接手。




在此制度下,美国每年都有大量儿童进入美国的照料寄养体系,主要是遭受到严重家庭暴力的儿童,这源于《儿童虐待与防治法案》。又因为美国接受寄养照料的儿童数量非常大,于是又通过了《联邦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与之前法律相比,进步之处在于,在坚持一切以保护儿童安全为首要原则要求下,规定有关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要作出努力,降低儿童离开家庭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一旦父母有不适合照顾孩子的暴力倾向,无论孩子是否年幼,法定监护权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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