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性资料出版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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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性资料出版人员资质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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