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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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文献综述

作者:曹静

来源:《山西农经》 2017年第11



摘要: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相对还较短,国内学者从理论上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风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文献综述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1-0115-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4;F49 文献标志码:A

1 关于P2P 网络借贷兴起的理论基础

由于P2P 网络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领域,所以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民间金融兴起的原因上。

Ronald I.Mckinnon (1973)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一书中认为金融体制抑制是发展中国家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的根源。根据Ronald I.Mckinnon 提出的概念,金融抑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当局实行的压制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他认为金融抑制政策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这些金融抑制政策会对金融体系的效率和金融深化产生阻碍,不益于经济发展。

AndersIsaksson(2002)则指出,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抑制和政策歪曲的理性回应。因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有着十分强烈的需求,然而处于金融抑制体制下的信贷配给和金融机构的制度歧视使得这一部分群体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由此民间金融应运而生。

林彬乐、林乐芬(2002)在《农村金融体制变迁时期农村金融探析》中从我国经济体制角度出发剖析了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林毅夫(2005)否定了麦金农提出的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抑制体制,他认为金融体制抑制是造成民间金融普遍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的因素,但不是最根本的原因。高新波、张军田(2006)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是由于济主体在制度不均衡前提下对所存在的潜在的利润进行追逐导致的结果

2 关于P2P 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

在国内,辛宪(2009)认为,国外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以Prosper 代表的纯中介型平台;以Kiva 为代表的公益性平台;以Zopa 为代表的参与型平台。张职2012)将我国的P2P 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为五大类:第一种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单中介性质的平台,代表性平台有网易365、人人贷等;第二类是以安心贷为代表的复合中介型平台,这类平台是由网下到网上,类似平台有盛蓉在线,3P银行等;第三类是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复合中介型平台,这类平台是由网上到网下;第四种是以宜农贷为代表的公益性质的借贷平台;第五种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单纯线下平台。

3 关于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暴露

Jentzsch(2007)认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使借款人的个人隐私曝露于任何一个潜在的贷款人甚至是全部的网络使用者面前,这对借款人的隐私保护不利。S Herrero Lopez (2009)指出目前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对借款人借款资格的评估和审核时,重点很大程度上主要集中在借款人个人,这样会影响对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准确性。信用评级还应该充分考虑P2P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应对借款人的社会关系多加关注,进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Freedman(2011) 认为部分借款人为了增大成功获取贷款的概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造假和隐瞒,根据对prosper 公开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基于信贷活动


中的信息不对称,无法避免的导致投资者初期的逆向选择行为,投资者只能在之后的投资活动中逐渐学习,选择合适的借款对象。

在国内,陈初(2010)认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能会泄露借款人重要的个人信息,此外平台难以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所以会存在较高程度的道德风险。马运全(2012)指出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借贷渠道,具有参与效率高、参与主体广泛的特点。但在交易流程上, 各个网络借贷公司的差异并不大,整体上风险管控水平偏低,而且在实际现实情况中,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缺乏资金安全保障、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另外借贷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王小丽(2013)认为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业务风险高,二是无法控制资金流向,三是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清。

4 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Xiaoguang Yi(2011)剖析了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潜在风险,指出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迈(2009)提出P2P 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监管困境。尽管一部P2P 网络借贷平台称其业务受法律保护,但我国在政策规定上,这类业务的监管尚属空白。曹一、吴晓光(2011)主要分析了P2P 网络借贷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建立反洗钱系统。杨飞、钱金叶(2012)分析指出,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监管层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艾金梯(2012) 认为在法律监管和外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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