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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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办园条件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城市地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地区不少于3个班,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第六条 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级发改委、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二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十三条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份由各县(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八条 各县(区)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区)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并经所在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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