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厅机关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建发[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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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厅机关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7.06 2006.07.06 辽建发[2006]36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厅机关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建发[2006]3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多年来,省建设厅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的重点任务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不足,逐渐形成了由相关业务处室自行筹集资金解决工作经费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为缓解厅机关经费紧缺的压力起到了一定作用,可是在资金筹措和使用中也出现了无证违规收费、多头分散审批支出和铺张浪费等问题。为纠正违规收费行为,杜绝乱列支出,防止铺张浪费,切实改进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纠正违规收费行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1、各处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未经批准的任何费用。从2006年开始,厅机关不再向厅直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各处室不准在厅直属各单位核销经费支出。

2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现行的各项收费,必须经过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并进行自查,将收费的时间、范围、标准金额、原因、去向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无证收费的结余资金,要立即封存,对违规突击花钱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账户,设立专用账户要经过批准”的规定,撤消厅机关现有核算各处室的资金账户,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和核算部门预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各处室


不得以任何名义另立账户,独立核算。厅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的账户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要进行归并,并将清理情况报省建设厅。 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1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均为“账外资金”不得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各单位不得截留,不得坐收坐支,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2、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预算,直接汇缴到省财政专户,并按照省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3、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罚没款收入,按省财政厅指定账号直接缴入国库。严格执行罚款不得与办案经费挂钩、不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案的主要责任部门和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提交办案经费预算,由厅财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办案经费综合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办案经费。

4严格机关经费审批。5000元以下支出,由处室负责人申请,经计财处长审核,报分管厅长批准。5000元以上支出,由处室负责人申请,经计财处长和分管厅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重大支出事项,应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审批。

5、厅直属单位对帐外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调整入账。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厅机关实行财务统一收支管理后,各项资金均由厅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审批管理。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部门要进行全程监督。要抓紧修订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减少损失浪费,防范风险,建立节约型单位。

计财处负责修订《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厅机关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对《厅机关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重新补充完善。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厅机关公务车管理制度》《厅机关会议管理制度》《厅机关接待工作制度》。厅直属事业单位要重新修订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抄报厅办公室和计财处。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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