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凡尔赛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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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为何曾考虑签署《凡尔赛和约》

众所周知,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凡尔赛和约》,对中国而言,是一个极不公正的条约。但是为什么当时的北洋政府竟然曾考虑签署这个“为历史所罕见”1p.321)的条约呢? 《秘笈录存》①中收录的一份有关巴黎和会的电文稿,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启示: 法京陆专使电 民国8514

签字事,一日、二日、三日、四日、六日及八日电计达。会中处置亦知不平,因而我不签字可表同情,即他亦必有人声应,所恐列强执政之心理,未必与舆论相同。强权自有主张,舆论究无责任。设中国单独不签和约,难免不有破坏对德联合之嫌,因有隐忍签字而将山东条款保留②,并签字全权于赴会全权外,另派人员之计。惟保留一层,现虽声明在案,而签约时能否办到,遍探各处意见,均尚未敢断言,此层实费踌躇。究竟应否签约,倘签约时保留一层亦难如愿,则是否决计不签?时期日迫,关系至巨,闻见所及,合再沥陈,万祈迅即裁定,立速电示,俾有遵循,无任迫切。再,奥约草案亦将就绪,奥国全权今日到法,并闻。祥。14日。

附录 条议三件

胶州问题议决事,迭电计达。我国对于议决情形,声明不能满意之外,应否另有表示,不能不为熟审。查表示之法不外三端:一、照义国办法,全体离会回国③。二、不签字。三、签字而将该条款声明不能承认。第一法,我国情势与义国种种不同,自难仿办。第二法,胶州事虽不满意,然尚有对德他项关系,如撤废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保留关税自由及赔偿损失等类。且和约一日不签字,则对敌永立于战争地位,日后中、德两国直接订约,是否较有把握,殊属疑问。第三法,签字而声明该条款不能承认。查本和约多为对德问题,若列强恐中国声明办法为敌国所利用,不能照允,亦为意中之事。且三国决议办法中,如交还山东半岛句上声明连同完全主权;又,日本军队撤退及一再声明日本所得权利专为德人前得之经济权利,足见其政治权利一方业已当然不能再有侵犯,较之19151918年中、日各约文条款,究竟稍有修正加以限制。倘我于和约中声明不认,则我国两次与彼所签之约是否可以认为作废?否则舍彼留此,孰为有利?且三领袖居中周旋,商榷数日,究亦不无善意,我仍不认,于国际感情能否无碍,似均不可不加审慎。管见所及,合先缕陈,仰备裁酌。

自胶州问题未达直接交还之旨,群情汹汹,全权引咎,旁观责难,足见人心未死,国事可为,悲愤之余,私衷稍慰。为表示不平之计,当然不能签字,惟权衡利害之重轻,似尚有讨论之余地。查国际缔约不签字或签字而将某条款声明保留,原为消极之作用,借免履行之义务。今胶州于事实上早为日兵占据,而此次和约条文内之当事者为日、德两国,若因地主之中国不肯签字,而使日、德之间可以发生障碍,则不签字之作用斯有关系。所恐我不签字,于日、德间应有之效力毫不变更,而中、日之间,则两国转虑不能单独取缔,是徒保持日人于条约所得之权利仍可继续完全享受。于承认交还之间,转可借词另为计划,即其对于三国会议所允相让等事,均可因此变计。日后我虽欲向三国责言,彼亦振振有词,不负担保之责。故不但对德问题有国际联合会之关系,是否可不签字,即与议条款是否利于保留,事关大局,不敢不贡其愚诚。全权诸公,目前情势为个人计,自以不签字为宜,若顾国家,岂直冒昧从事?况签字之后,尚须国会通过,政府批准。倘日后详察情形实有不宜之处则国会仍有从容操纵之余地,手续似较相宜,倘邀垂察,毋任感幸。和会议决胶州问题,我国群情愤激,佥主拒绝签字。此事关系太巨,其中利害轻重,窃尝平心静思,此次在大会中,□④有意外之失败。况主权完全归还中国一层,既由三国与日议决,即可借商实行交还办法,于我不为无利。约文虽未明载,然三国会议言犹在耳,且有英外部复函可据,日本决难食言。即使有所托词,






延不履行,三国似究不能坐视。若不签字,则我国将在联合会之外,势更孤立,而日本以我既未承认,则原议自可取消,转有借口;三国憾我不受调停,亦将袖手漠视,均在意中。远东情势,终须借列强以相牵制,未便有伤感惰。且中日成约,并不能因此次不签字而可作无效,是实际上于前途毫无希冀,而先使目前对德所获利益悬而无著,似不可负一时之气,而忽久远之日。即保留一层,无论大会未必许我,纵许我保留,亦徒畀日人以悔翻之余地,我仍无收回之能力,其害与不签字无异。至或虑团签字而扰及国内安宁,则胶澳一日在日人之手,民愤一日不平,签与不签二者与安宁之关系一也。但于对外一面,始终表示失望,签字非所得已;而对内一面,晓以胶澳归还有日,主权未尝有伤,熟察全局大势,我人但当退而自省,民情或亦可平。管见所及,冒昧电陈。2pp.205-207

陈专使即陆征祥,当时正担任北洋政府外交总长、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兼首席代表。陆的这份密电中可以看出这时他之所以主张签字,是考虑:

(一)对德关系。

《凡尔赛和约》草案中毕竟规定了一些有利于中国的条款。例如其中的第120条、第129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八章第一附件等款项,不仅废除了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取消了中国须向德国支付的辛丑赔款,而且还要求德国归还在庚子战争中掠走的天文仪器,归还山东以外的租界地,赔偿一战期间给中国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如果中国拒绝签署协约国共同对德《凡尔赛和约》,那么中、德在法律上仍将被视为处于战争状态,中德两国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另立新约,而中国对于与德国直接订约到底能否获得《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的权益,并没有把握。

(二)对日关系。

《凡尔赛和约》草案尽管将德国原在山东所取得的权利无条件转让给日本,但因为在英、法、美三国最高会议上日本曾声明嗣后由中日两国另行磋商,由中国收回政治权利,这一点比较中日1915年订立的《民四条约》以及1918年订立的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还是有所修正。即便中国拒绝接受山东条款,中日之间的既成事实并不会因此发生变更。在中国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使日军撤出山东,直接收回以前德国在山东取得的各项权利的情况下,日本不但可以单方面依据《凡尔赛和约》继续享受它在山东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借口中国不接受巴黎和会最高会议的决定,推翻它在最高会议上所作的各种承诺,那样,中国将有可能连收回政治权利的希望也落空。

(三)对英、法、美关系。

英、法、美毕竟在远东与日本存在着利益冲突,中国收回山东主权只有借助英、法、美对日本的牵制才有实现的可能。既然日本已在英、法、美三国最高会议上发表了将山东政治权利交给中国的声明,而且英国外交大臣复函中国时又留下了文字证据,因此中国签署《凡尔赛和约》后,倘若日本食言,不履行最高会议决定,英、法、美三国也不可能坐视不管。但如果中国拒绝承认上述三国在和会上作出的决定,以后再要求三国出面干预,它们就有可能因为与中国感情不洽而找种种理由袖手旁观。

(四)与国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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