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力度,根据《会计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一、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取、管理、使用,严禁贪污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非法挪作他用。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 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隐瞒经营收入或不通过公司账务直接支取公司收入。 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 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公司名义开设为他人使用的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 五、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严禁捏造、篡改、编制虚假未达账项,虚增虚减银行存款。 1 六、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 财务印鉴中的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的客户证书、密码等电子认证资料,视同财务印鉴进行保管和使用。通过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汇划资金的操作必须分别设置制单、复核和授权权限,资金支付至少应由两人共同操作完成。 七、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 严禁违规在收入户、支出户、固定费用户、变动费用户、投资金户及其他专户之间人为、恶意串户使用资金。 八、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各项资金运作必须符合公司规定,严禁以集资、贷款、借款、投资等形式违规进行资金运作;严禁以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擅自设置经济实体。 九、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超标准购建/使用固定资产或违规处置各类资产;严禁账外购置固定资产或以假赔案、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十、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 严禁违规截留理赔收回资产自用、利用公司资产与他人进行合股、合资经营,或以各种名义侵占、私分公司资产;严禁公车私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跨省使用公车。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e5414ca5e9856a57126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