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学生才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我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其前二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三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每年新生入学前,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五、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七、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九、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我校按市教委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十一、县镇非农与城市户口的区分问题:凤台县凡是非农业户口的视县镇非农,市辖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视为县镇非农户口。 十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农村(包括县镇)与城市之间指标不能相互调剂。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571e09de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