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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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1] 总理 温家宝

颁布日期

○○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实行。

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4日放假半天。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e3d3ecf8c75fbfc67db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