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员代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 履行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免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 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 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 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300元/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360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 七、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 元,抵押金 元,抵押金在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500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影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经 办 人: 签 约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715b6a1eb91a37f1115c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