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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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资产评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征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征收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征收资产补偿准确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标准,特制订本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文件执行。

二、对需要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属地镇街、被补偿人、评估公司三方必须到征收现场实地丈量确认,做好相关登记及取证保存工作,并经三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对于三方不能达成一致认定意见的资产,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认


定。

四、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托对资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五、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一被补偿人的资产评估,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涉及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由两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六、评估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出具征收补偿初评报告,双方无意见的,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七、被补偿人或者属地镇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应当重新出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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