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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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后社会普遍存在的失范状态,是抽象人格和抽象政治造成的后果。涂尔干清醒地认识到,若要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就必须从民情出发,确立一种基于社会实在的社会科学和规范基础,并通过追溯法团的历史传统及其现代转变,将社会结构重新落实在职业群体之上,为现代社会个体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建设奠定组织基础。与此同时,涂尔干通过细致追查契约的历史脉络,批判了契约论视野下的抽象国家观念。现代民主制政治的形成,既不是通过个体意志权利让渡的结果,也不是纯粹国家权威的体现,而是经由职业群体作为政治的基本单位及由此形成的中介作用,通过代议制来实现国家的政治作用。正是自成一类的“社会”,为国家提供了更高的神圣基础以及超越现实政治的人类理想,从而将现代政治落实在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相结合的基础上。

以往对于涂尔干社会理论的大多数解释,包括上述两种看法,都带有一种唯社会论的色彩,或是人们常说的“社会学主义”之倾向。大多学者认为,涂尔干的道德学说带有强烈的“去政治化”的倾向,并未给国家政治问题留出多大的理论空间:即将革命时期的公意政治消解为职业群体内部的义务结构,将国家问题转换为公共性问题,将意识形态问题转化为集体意识的主体性问题(Lehmann1993167-173)。于是,集体的逻辑就置于国家的逻辑之上,似乎解决现代政治危机的方式,只在于用具有团结效应的群体社会生活取代政治生活,将道德确立在集体意识的基础上。

姑且把涂尔干通过法团和现代公民教育所能实现的理想的社会整合模式——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结合——称作涂尔干模式这个模式的特点是:依赖的是有理性的能够独立思想的人,而不是处于不成熟状态的人——所以启蒙是必须的。但启蒙只是一种宿命,并不具有先设的优越性。法国大革命是启蒙的结果,在欧洲诸国中惟有法国在革命之前有长达半个世纪的充分启蒙的准备,然而法国也是红色恐怖最著名的国家,大革命也意味着旧时代的一切鬼魅都被放出,一切人性的丑恶得到彻彻底底的实践,使一种关于人性的学说,最终成为反人性的根源。对于大革命的反思,基于各种立场的著作汗牛充栋,但多是从大革命的指导学说(最有代表性的是卢梭)本身的问题来反思,多的是某种学说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的性质这类话语。这些诟病说出了一部分的真实,但远不是全部。换个角度考虑,也许并不是某学说的问题,而是启蒙本身的问题。启蒙是在鼓起一种运用自己知性的勇气,是一种释放而不是内敛,是一种解放而不是约束,而如果深度自我处于未成形阶段,如何使释放出来、解放出来的是知性、理性,而不是被滥用的欲望本性,就成为启蒙的致命盲区和涂尔干现代性主题的应有之义。在现代社会中,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鼓起来的勇气和个性是野马,而使它不至于变成反社会力量的缰绳是现代公民道德和深度自我的建构,这便是现代性的硬币两面。

对于契约本身,涂尔干强调其中道德的意涵,这就使他与强调利益结合的英美契约论者有了非常明显的分野。对于前述问题(人心中是否本有社会的部分),涂尔干的结论是:每个人心中都有渴望集体生活的一部分 ,每个人心性中共同的东西就是这种情感,而不是霍布斯的自保,古典经济学家的自爱、自利等。这种人心中共同的情感,使道德生活成为可能,因为在涂尔干的体系中,一切与社会、集体有关的行为和情感都具有道德的意味,一切集体生活都是道德生活。因此,这种共同情感也可以说就是道德情感。

曾经认为他先设公民道德是共同的是一种独断,但在现代性主题的模糊隐喻中,个人之间的高度分化,使职业伦理带来群体内的道德共同性是必须的;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业伦理的高度分化,又似乎使先设一种更高的道德即公民道德的共同性是必须的,否则道德领域的诸神纷争就会带来人间的战争和纷扰。涂尔干也严肃而郑重地宣布:在民族国家面前人们只能机械团结,他仅仅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关切来呼唤建立部分共同的职业伦理和完全共同的公民道德。不需要什么实证,甚至不需要什么论证,也很容易想到,如果没有现代爱国


主义作为基础和底线,已经没有先赋的机械团结群体束缚的人们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亦只为利往,人类将会怎样地陷入永恒的绝望 。我们也可以仅凭涂尔干一生致力于发展社会团体和推行公民教育这一点,相信涂尔干本人及其学说的诚实。除此以外,我想不出我们还可以用什么态度来对待这种虽然充满了独断倾向、但仍然激荡人的心灵深处的学说。 涂尔干说的道德个人主义是现代性的标志之一,与柏拉图相比,涂尔干不再言说人对于城邦的用处,因为现代性话语下人不为城邦或上帝而存在,但人即使只为自身存在,爱国主义、公,更类似总体性社会中的奴化教育

他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可以说是将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论述得最为充分的集大成式的作品。此书原名《社会学教程》,由题为“民情和权利的物理学”的手稿整理而成。①涂尔干着意从民情和权利的概念与历史出发,探讨政治上的权利结构与社会风俗之间的关系,进而全面揭示群体与国家、职业与民主、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从而为大革命后的法国提供社会和政治建设的思想路向。 涂尔干的权利科学便不再完全落实在由霍布斯和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和康德以降的意识哲学发展出的理性基础上,而是在个体存在之外,确立了一种基于社会实体的自成一类的存在,而这种更高存在的活动才具有更为本质的理性意涵。相对于自我意识的学说,涂尔干明确提出了一种集体意识(conscience collective)的学说。即人的存在,或人性、人的权利的本质,乃为其存在其中的群体或集体(即社会体)的本质,个体间虽然有其自然性的差别,有其感性带来的个性的差别,有其职业确定的社会性机能的差别,而真正构成其道德生活之神圣性基础的,必来自他所依恋的社会。社会是其理性的来源、信仰的来源和道德团结的来源. 述的拓展和深化。

在有关职业群体的历史研究中,突破了此前仅在家庭与城邦框架下的分析角度,而将群体性的职业生活及其神圣信仰作为理解古典时代的第三条线索。沿着这条线索,涂尔干特别考察了法团的历史形态。而这一考察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探讨道德和权利科学的基础。 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开篇即指出:“任何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成为国家的公民。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有一类规范却是多样化的;它们共同组成了职业伦理”(尔干,20017)。这意味着,规范本质上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均一的政治性规范,即卢梭所说的公意共同体下的每个公民个体,其权利在人民的形式上作为主权者,同时也作为国家的臣民,而必有其被规定的义务。涂尔干说:“无论何时何地,这些义务在基本特征上都有相似之处,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涂尔干,20016-7)。第二类规范则有所不同,对于职业生活来说,不同职业组织所规定的义务往往差别很大,教授与商人、士兵与牧师都各自履行自己的职业,其规范性的要求不仅殊有不同,甚至有些竟是对立的。这即是说,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不同,它既不同于家庭的逻辑,亦不同于国家的逻辑,而必须有群体组织的保护。它必须诉诸一种集体的权威,而这种权威也不可归为个人的特殊意志,只能来自于功能性的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共同生活的集体情感和价值基础。

显然,一个国家的义务要求,不能因个体的差异而放弃政治原理的共同规定;而职业群体的义务要求,既有其差异化的组织纪律的不同约束,同时彼此必然存在一种互为开放的功能空间,这两种规范颇与《社会分工论》提出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机理相一致,即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共同构成了每个历史时代的公共的规范生活。而且,如何从个体上升为群体,从群体上升为国家,如何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进阶式地有效结合起来,便是这个时代的社科学的最大要务。

在涂尔干看来,基督教社会所属的框架与城邦社会的模式不同。法团在中世纪的发育与罗马社会相比表现出不同的样态。无疑,基督教的影响,不仅在宗教维度上培育了人们的“作业”观,而且这种职业群体在公共政治上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涂尔干引证拉瓦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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