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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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 基本条件

(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 2年。有办公用房 :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 200 米以上 , 无危房 , 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 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 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 , 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 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


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当10万元以上。 三、申办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


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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