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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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字[1995]l0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5.06.09 【实施日期】1995.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69 会协字(199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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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注册会

计师转所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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