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效期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起草: 起草日期: 文件编号: -09 批准: 执行日期: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的药品效期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陈列检查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9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店。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 5.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上架陈列,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存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 5.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5.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7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cd293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