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延长学制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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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

院求真学院延长学制学生 课程修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

湖师院求真教字〔 2009 45

年限学生 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宣〔 2009 17 号)和《湖州师范学 院求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我院延长学制 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 修完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离校,也可申请延长 学制。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 长学制。延长学制期间的学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校跟班学习 或离校自修。

第二条 学生延长学制一年申请一次, 每年的 6 月前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 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 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同意后,由系统一到学 工部和教务部办理审批手续,此表一式四份,教务部、学工部、学 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第三条 延长学制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 2 周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 填写《湖州师 范学院求真学院课程重修申请单》,经系主任批准,进行下学期重 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 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 在校跟班学习学生由所在教学 系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安排住宿并按在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管理;离校自修学生,每学期开学第 1 周内需本人提交书面修读课 程申请和学习计划(家长同意签字)经所在教学系同意,交纳 学校规定的学分重修学费, 教学系进行注册, 由系报教务部备案。 在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积极备考,认真自学不及格课程,并随时 与所在系保持联系,按时参加系安排的考试,食宿自理。

第五条 延长学制学生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后,按规定时间返回所在教学系办理 有关毕业手续, 达到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籍管理细则中毕业要

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 参加考试或不按时返系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申请延长 学制的学生,到弹性学制期满(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 求,所得学分与毕业


总学分相差10 %学分以内,发给结业证书, 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 延长学制的最长年限按《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分 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离校期间保留学籍,但不 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延长学制学生按照《湖州师范学院 求真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相应学费。实行学年 制收费的延长学制学生按实际修读学分数收取学费

所学专业学费总额除以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数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每学分费用按 10 %学分以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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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学分或不及格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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