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业、肄业或延长学制学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对结业、肄业、或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结业或肄业离校,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最长学习年限按《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最长学习年限内,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的学生,原则上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待重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最长学习年限内,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长学制或肄业。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5月中下旬,具体以学院毕业审核工作通知中规定的时间为准)提交延长学制申请表,否则按肄业处理。 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只能毕业(不授予学位)或申请延长学制。 第三条 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同上)申请延长学制,以一学年为单位。由本人填写《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家长双方签署意见(若冒充家长签字,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经学生所在分院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此表一式三份,教务部、学生所在分院和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第四条 延长学制、结业的学生,应主动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和所在分院取得联系,及时关注学院网站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在相关网站进行重修报名,按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后,方可参加重修环节。逾期不予补办。课程重修按《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执行。延长学制或结业学生重修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今后重修申请资格。 第五条 延长学制、结业的学生,按原专业原年级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延长学制一学年期限满后仍未达到毕业条件但仍符合延长学制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再次提出延长学制申请。经分院同意、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再次延长学制。申请办法和管理按第二、三、 四条之规定执行。如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根据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差距,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仍未达到毕业条件且仍在学年年限内的结业的学生,可再次提出课程重修申请。申请办法和管理按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延长学制或结业学生重修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学位证书申请资格。延长学制的学生,相应发放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延长学制学生到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的,发放结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发放肄业证书。 第七条 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原则上离校自修,不住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各项管理仍由原分院负责,各分院应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指定专人对学生进行管理。分院应强化教育和管理,建立台账,做好记录,直至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时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如有特殊需求需要在校学习的,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安排住宿。学生应主动与所在分院保持沟通和联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负责教师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应遵纪守法,自觉防范风险,延长学制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应积极备考,认真自学不及格课程(必须跟班重修的课程,按规定执行),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 结业学生的管理:离校期间,有重修意愿的,须在每学期学校开学一周内向分院提交重修申请,并按规定完成报名和缴费。 第八条 申请延长学制或作结业、肄业处理的学生,须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方可离校。未缴清费用的,按《关于印发关于缴纳学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师大钱江﹝2015﹞59号)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和学工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4594eee7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