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 新聘期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条件 根据《天津科技大学聘用制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聘期考核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聘期对教职工进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聘用。 一、非教师(含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的双肩挑)、科研岗位以定性考核为主,原则上不实施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二、教师(含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的双肩挑)、科研岗位以定量考核为主,其中 1.已具有申请岗位的技术职称,且首个聘期内任现岗位期间科研业绩达到申请岗位新聘期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可高聘至所申请岗位(职称内低职高聘); 2.不具有申请岗位的技术职称,且首个聘期内任现岗位期间科研业绩达到申请岗位的上一级分级岗位新聘期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可高聘至所申请岗位(申请副教授一岗位的,应同时具备副教授一和教授三的新聘期上岗条件)(职称间低职高聘); 3.科研业绩未达到岗位聘期考核要求的,达到哪类岗位新聘期的上岗条件,原则上低聘到哪类岗位(高职低聘)。 三、各类岗位分级情况说明 各类岗位自上至下分级排列为正高、副高、中级、助级、见习等,其中教师岗位分级排列(校、院聘岗位)为海河学者、教授一、教授二、教授三(内聘教授) 、副教授一、副教授二(内聘副教授) 、讲师(内聘讲师) 、助教、见习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c33a21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