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危货运输经营的该如何处罚 赵军;乔剑 【期刊名称】《中国道路运输》 【年(卷),期】2005(000)006 【摘 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但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对于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道路运输条例》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以上违章行为由交通部门实施处罚。 【总页数】1页(P30) 【作 者】赵军;乔剑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运管处;河南省安阳市运管处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U49 【相关文献】 1.已在岗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会受到处罚?2.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港口危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互查工作3.关于××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案件的处罚决定4.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征求意见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经营5.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例探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e4a146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