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很强的借鉴之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项改革试点对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在上市公司监管中大力加强合规制度建设。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具有必要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创新。作为一种出罪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避免了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定罪判刑的结果,使其不被贴上“犯罪企业”或“犯罪企业家”的标签,避免了企业失去交易资格、被迫退市、无法上市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避免了“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结果,使得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得到挽救,防止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结果。检察机关在“厚爱”的同时做实“严管”,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督促涉案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各界一致好评。 经过两年试点,该项制度不断释放司法红利。由此笔者想到,这项改革试点对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启示借鉴意义,在上市公司监管中也可以有条件探索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具有必要性,一是上市公司违规具有更明显、更严重的负外部性。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基本盘,相对于中小企业,其影响力更大。上市公司违规被处罚、甚至退市,引发股价下跌,中小股民首先跟着遭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广大职工、上下游合作者、银行等金融机构都会产生一系列连锁负面影响。可见,上市公司违规受罚的负面影响不仅局限于公司本身,而是会产生明显的风险外溢,拖累一大群利益相关者,这是监管不能不予以慎重考虑的。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督促其建立内生合规机制。从个案上看,更是出现了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典型恶性违规案例。笔者认为,仅靠外在的“严刑峻法”是不够的,上市公司自身如果没有有效的合规管理,违规恐怕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何况,确有一部分公司并非有明显的恶性违规,而是其合规意识和能力不足,属于无知违法。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不但是外部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要求,更应成为上市公司自身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一种内在自觉。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合规是公司战略的基石和发展的底线,不合规将颠覆公司生存的根基。对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而言,大多还很缺乏合规意识,说到底还是吃的亏不够。在新证券法施行后,违规的成本已大大提高。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提前真正把合规重视起来,把合规工作落到实处,这才是上策。任何上市公司要想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必须切实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1ee9215a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