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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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者:庞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

摘要一般侵权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但是在风险社会下,某一环境侵权行为若已造成法律为了保护公共法益而禁止之危险,而此种危险本身足以实现构成要件之结果者,也可以考虑客观归责。但将客观可归责的理论纳入环境法理论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尚需付出漫长、艰辛的努力。

关键词风险社会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疫学因果说

作者简介:庞磊,烟台大学法学2009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85-01

一、风险社会下的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为了应对风险,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通过否定评价人们增加风险的行为,实现对环境利益更为前置的保护,进而实现积极预防目的。淡化因果关系,它有助于改变传统环境法对某些污染行为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以结果为核心的传统环境法强调只有在应受处罚的行为造成客观侵害的时候才能作出反应,但是这样的反应模式在风险社会中显然过于迟钝。 ()淡化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利于正义和效率的实现

在风险社会下,完全不在人的控制能力之下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使得风险更加隐蔽。科学背后的利益因素也控制着风险合法化的过程。科学成了任人涂抹的小姑娘,科学在权力和资本面前只能处于傀儡的地位,加上我国缺乏程序正义的传统,风险有可能在科学的名义下转移给弱者。因此淡化因果关系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专业的科学验证,实现正义和效率。

()淡化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基础,才能使得公众真正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为公益诉讼扫清障碍

环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能也不应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只有共同共有才符合环境品质的客观规律,公众应具有环境权利主体的地位。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地下水中的硝酸盐不会因为遇到总裁的水龙头而消失。豍面对这种共同风险,在公众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环境法律责任方式的社会化拓展,是风险社会中风险共担的产物。公众在共同决策时也共同承担后果,比如垃圾焚烧发电带来效益也同时产生生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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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公众作为环境权主体也是有深刻的法哲学依据的。公众作为权利主体是解决环境资源公有和环境权的私人占有之间矛盾的策略。无论怎样,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这一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权利碰撞的产物,其制度性供给的目的就是在利益的射程范围内定纷止争。罗斯科庞德进一步将利益进行了门捷列夫周期表式的详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豎公众作为权利主体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实现形式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社会中间层和公民个人。

()淡化因果关系有利于环境法功能的变迁

从以前的污染防治法到今天的环境法,从末端治理先污染后治理到今天的源头治理补牢何必亡羊,风险社会的今天环境法更应该彰显对弱者的倾斜保护。 二、如何实现因果观关系的淡化来应对风险社会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事实包括人身健康生命精神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因果关系实行推定,要给污染者举证的机会,使其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的限制。推定的方法包括疫学因果关系和比例规则说。

鉴于风险社会中个人因素一般难以从工业生产的复杂体系中被分离出来,鉴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或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综合运用疫学说和比例规则说。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准则是指某一因素与相应疾病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科学证明时,只要根据统计和观察能够说明二者存在疫学上的高度盖然性时,即肯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立。依疫学因果关系判断的依据为:该因子在发病之前存在且是有作用的;该因子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的比率越高;该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则该病患者的比率及病重程度下降;该因子作为原因而起作用的机械论务必与生物学的说明不发生矛盾。豏该学说使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容易,有利于对公害的赔偿。在疫学因果关系的认识域里,某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不能够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进行详细的法则性证明,但若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认为其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然而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风险社会的发展阶段,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必须尊重社会的这种价值选择,对之作出反应,承认客观归责理论,在三种情形下构成要件会有所突破,不再拘囿于因果关系的存在。第一种情形只要求损害事实即可,如在发生大规模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真伪难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那么损害由全社会承担。主要是通过建立污染企业强制责任险和一些环境商业保险来达到分散环境风险于全社会的目的。还有一种并行不悖的途径是建立公益的基金会,来实现对风险的分散对弱者的救助,政府在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第二种突破因果关系的情形是承担危险责任,如厦门PX目等,虽然未完工但却处于预备阶段,利益相关方也有权让其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只要有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能量污染危险物污染等行为,并且制造了公共环境安全秩序的危险,既要承担责任。第三种突破因果关系的情形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滥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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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该制度是指公民个人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之际,可以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企业,个人或者未能执行环境法律的政府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行有利于对社会环境的保护,增强公权力的免疫机制和权力被俘获魔咒的防御。虽然公益诉讼可能造成滥诉,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正如司法腐败不是拒绝司法独立的借口一样。 注释:

豍乌尔里希·贝克著.吴英姿,孙淑敏译.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豎庞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

豏杨小丽.论因果关系推定中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重庆大学学报.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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