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511433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5114338430000 【处罚日期】2022.04.07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丁海兵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22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号 丁海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处罚结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果 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清退超载的7名人员; 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处罚决2022-04-07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1a24a0bb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