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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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

(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511433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5114338430000 【处罚日期】2022.04.07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丁海兵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22 处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甬农渔(渔业)罚决字〔2022C-51

丁海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处罚结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 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清退超载的7名人员; 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处罚决

2022-04-07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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