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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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

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1 / 3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

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五城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2 五城区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并报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区(市)县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报市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六、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区划,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 2 / 3










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七、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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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70dc8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