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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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告知书



现将家长(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家长(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职责

1、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2督促子女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学校管理,杜绝子女进入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和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做到知道去向、知道同伴、知道活动内容、知道回家的时间;

4、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活动去向,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隐患消除工作;

5、经常对子女进行集体活动、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溺水、防暴力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让子女乘坐“三无”车辆和不合格车辆,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

7、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8、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9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对寄宿在亲朋家中的子女,家长(监护人)要加强管理;家长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在外单独租房,不要将子女送到无经营资质的托教机构进行托管;

10、家长(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长(监护人)必须将能够长期开通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在班主任老师处留存;

11、定期带子女去医院体检,发现有特殊疾病及时告知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子女在校期间出现生病或其他意外情况,家长(监护人)在接到校方告知后,以最快迅速抵达学校,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12、对年幼的子女、上学和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情况比较复杂的子女,以及遇到暴雨、洪水等有险情的自然气候时,家长(监护人)应负责接送;

13、家长(监护人)要加强对学生上放学时乘坐车辆的监管力度,严禁学生乘坐超员、超载、报废、无证、无牌、摩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车辆,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路;

14、家长(监护人)必须为子女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生的安全规范

1、自觉接受学校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保证遵守学校纪律和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先请假,若有特殊情况,还需家长提前向班主任说明;

3、不翻越围墙、门窗、校门和护栏,不追逐嬉闹,不骑在楼梯栏杆上下滑,上下楼不得拥挤推搡等;

4上体育课、实验课和活动课时,要听从老师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和有关规定,切实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 5、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注意横过马路时的安全;

6、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不在流动摊点购买食品,不买劣质、变质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各类食品及饮用品;

7、注意劳动安全,参加各类劳动及打扫卫生时,要严格按老师的要求去做,听从老师的指导,在有危险的地方劳动,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8、参加校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参加活动,听从外出带队老师和学校各级领导的安排,以上活动要注意防跌、防滑;

9、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汽枪、打火机等器具进入校园,不得玩各种危险性的玩具;

10、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进游戏机室、歌舞厅、网吧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不打架斗殴;

11、不私自外出游泳,不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有危险的地方游玩和逗留,不玩易燃易爆物品;

12、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不经老师同意,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13、严格遵守学校的用电制度,不私自乱接线路,不乱动各类电器,遇雷雨天时要采取防护措施,防雷电击伤; 14、寄宿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打闹嬉戏。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及外出制度,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校外借宿,也不得容留非寄宿生住宿;

15、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解决,更不能纠集他人打架或以威胁、恫吓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16、学会自救和互救,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施救,并及时向学校或家长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7、不得随意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园内,更不能在校园内搞其他破坏活动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家长(监护人)同意,不得去他人家中住宿,也不得带人到自己家中住宿;

18做到交通安全“十不准”:不强行拦车、扒车;不搭乘农用车(三轮车、小四轮、拖拉机);不搭乘证件不全的车或船;不在公路上玩耍;不随意横穿公路;不追逐车辆;不在公路上设置障碍;不骑自行车;不乱乘摩托车、超员车、三轮摩托车;不抛物击车。 三、学生伤害事件学校的无责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和事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校教师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家长也未告知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在学校放假期间或在家中发生的;

11、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1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13、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外购买食品、饮料等食用后发生的; 14、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15、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和意外因素造成的;

16、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家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各执一份。报名入学时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表明学校已履行安全责任告知义务,拒不签收本告知书的,视为校方已履行安全告知责任。

若因家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未能严格按照本告知书内容对子女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发生,责任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若有争议,家长(监护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到学校无理取闹,因此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请家长(监护人)务必同孩子一起认真阅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学校一起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本安全责任告知书有效时间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至该生完成小学阶段学业止。未尽内容,学校将另行告知。



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479cc584254b35eefd34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