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刘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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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刘迪证券公

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11

【字 号】京证监机构字[2008]77 【施行日期】200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刘迪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08]7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决定核准刘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刘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c9c88c0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