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计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公告 (2016年第23号 2016年6月29日)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2015年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重点审计了光大集团本部以及所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 1 / 2 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保险、光大香港、光大金控、光大信托、光大实业)等7家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2014年重组后,下设7家一级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及环保等实业领域。据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光大集团2014年底资产总额29 575.65亿元,负债总额27 101.01亿元,所有者权益2474.64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947.88亿元,净利润332.67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光大集团积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成改革重组,加快实施综合化经营,资产规模逐年增长,盈利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廉洁从业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将应当列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列入其他科目,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确,涉及金额3.52亿元;北京、济南、上海3家分行为完成年度利润考核指标,通过少计收入或多计支出调节损益3911.57万元;光大银行6家分支机构和光大证券在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日常营销等费用共计2416.17万元。 2.2007年11月至2014年底,光大集团、光大银行和光大实业超出国家规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c336e5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37.html